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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奥运会火种采集仪式今天将在希腊举行

发帖时间:2025-04-05 07:50:58

而性贿赂在当代中国享受的纯属道德范畴的礼遇,则来自一种法治精英意识(或无意识?)的委婉辩解:通过维护《刑法》计赃论罪的原则和抽象的个人性自由的道德藩篱,将性贿赂圈在了腐败犯罪行为之外。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献,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把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转化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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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从总体上讲,违纪违法案件有所下降,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现多发态势。涉嫌违法的,务必依法坚决惩处。但也要看到,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问题还比较严重,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注意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反腐倡廉工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形成有效防治腐败的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所以,制度设计要考虑各种情况,努力做到使执行制度的人不吃亏,使不执行制度的人受惩罚。一些地方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发展有形建筑市场、土地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它们的扩张,事务所之间对客户,高级律师,合伙人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改变了本行业的本质。

其一,就是恢复法治(rule of law),意思是国家应该由在专门法律科学和实际操作程序方面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精英来管理。1980年代,律师在口头上继续宣扬追求成为思想高尚的独立顾问的理想,同时作为雇来的枪手,带领客户在合法道路上前进,如果客户误入歧途,警告他们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到1970年代,90%以上的投诉案件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调查就扔掉了,违犯规定的律师虽然常常遭到申斥,但很少因为被控对重罪案私了或者明目张胆盗窃客户资金而被吊销执照,或者暂停律师资格。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来自许多不同专业的律师群体,这就导致了律师事务所在数量,规模和地域分布方面的巨大增长。

在个人伤害案件中的辩护同样污秽不堪。虽然多数新事务所都在纽约,但这个模式也在其他城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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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所是合起来构成私人立法(private legislation)的庞大冗长文件堆的开发者和监督者。所以政府部门成为那些考入哈佛,哥伦比亚,耶鲁但是没有能被华尔街公司录用的边缘群体提供岗位的大本营才能避免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部门化倾向,从源头上治理司法腐败。例如,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改革,事关人权保障和诉讼的顺利进行,一直没有解决好决定、执行与羁押的分离以及保释和技术侦查手段的合理适用等问题,既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也限制了侦查能力的提高。

在完成了职能定位和合理分工以后,再逐步实现程序的优化,深化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改革,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只有在实现了第一步战略目标后,司法的各项权力才能主要代表着责任和荣誉,而不意味着部门或单位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司法权配置、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设计以及内部司法规范完善等方面的争议,就只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不牵涉利益问题,才可以做到秉公立法、秉公设制、秉公司法。从人才结构上看,一方面,前些年进入司法机关的非专业人员基本退休或者临近退休,为司法机关吸收专业人才提供了良好契机。

只有解决了司法经费问题,才能防止司法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即司法职能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司法机关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切断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利益牵涉。最后,才有可能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实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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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每一步有每一步的重点,只有突出各阶段的重点,扎实推进,才能全面实现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相比而言,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可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第二步解决司法权合理配置和程序优化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实质内容和攻坚阶段,也是全面保障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建设时期。一是改革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保障体制,实行足额预算、全额保障,彻底解决目前实际存在的收支挂钩、以收定支、司法机关自筹资金搞福利导致为钱办案等问题。不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司法改革的过程就容易被利益冲突所扭曲,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程序的优化就会常常被部门保护主义挫败。在此,就改革的实际步骤问题,笔者冒昧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这既是保障国家司法权统一公正行使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司法改革已经有十几年的历程了,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如何深化司法改革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

再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具有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和财务管理等职能,都是五脏俱全的综合性国家机构,虽然在目前情况下对保障司法独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提高司法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司法职业化造成了诸多障碍。只要有较高的、基本平衡的工资待遇,通过建立全国法律专业人才调配和交流制度,也不难解决人才分布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步,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程序优化。然后,解决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程序优化问题,使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获得可靠的制度保障和社会基础。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第三步解决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共同推进和发展的自然结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和改革基本完成的标志。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安排上,我们都不难做到,把行政性质的职能分配给适当的行政机关行使,把法律监督性质的职能分配给检察机关行使,把审判性质的职能全部交给审判机关行使,形成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消除职能交叉、重叠、扯皮等现象。三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形成司法人员的素能养成机制,保障司法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回顾司法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改革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部门保护主义和由此产生的争权夺利现象。从司法本身来看,在司法腐败问题没有解决,司法公正没有保障,司法权威不高的情况下,司法独立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难以获得普遍的支持。

只有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才能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保障司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水平,保证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基本条件,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和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它不可能成为一个初级目标,也不应当是一个中级目标,而应当是一个高级目标。

因此,司法改革很难从职权配置和程序优化起步。2006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3700多亿元,拿出七分之一就能解决全部司法经费。

司法独立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二是提高司法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与行政人员拉开差距,保持各地司法人员工资水平基本平衡,解决司法人才流失和人才分布不平衡等问题。

第一步,实现司法经费的足额保障和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在实现第二步或者第三步的目标时,也可能还要进一步完善第一步未尽的制度安排。同时,前一步目标与后一步目标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和条件关系,在实现第一步目标的时候,也可以适当地做一些属于第二步甚至第三步目标性质的初步改革。在实现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解决好经费保障和队伍专业化的问题,使司法独立具备基本的前提条件。

第三步,实现司法独立。第一步解决司法的经费和人才问题,是治理司法腐败的源头工程,也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和关键。

当然,司法改革是一个综合性的配套工程,每一步都不是绝然分开的、独立的,相反,每一步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第二步对第一步,第三步对第二步都存在着依赖关系,前一步没有实现目标,后一步不可能实现其目标。司法改革之路需要我们一步一步地走,不能跳跃,也难以逾越。

另一方面,这些年法学教育快速发展,培养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问题不是专业人才短缺,而是地区分布不平衡(不发达地区缺乏专业人才)和用人制度不合理。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约150亿元,审判系统约200多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共支出500亿元就可以全面解决司法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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